※※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二十五條規定。雇主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相關人員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違反者經通知而不改善者將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平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使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接受甲種業務主管之訓練。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
營造業或工程業廠商請注意:自98年1月8日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結業證書,不能兼任營造業甲、乙、丙種業務主管使用;需取得勞安乙級技術士證照,方為合格勞安管理員。(或另上營造業業務主管課程)
營造業之定義如下; 1.從事房屋、鐵路、公路、水道、隧道、橋樑、堤壩、港埠、碼頭、發電廠、飛機場、游泳池、遊樂區、住宅區等修建、拆除之事業。 2.從事土地填築、水井及河道開鑿、港灣疏濬之事業。 3.從事電信線路、水電煤氣管道之敷設、拆除及修理之事業。 4.從事建築物之油漆、粉刷、裱蓆、裝修、裝潢及防蝕之事業。 5.從事建築物玻璃及金屬附件之裝設、淺井開鑿、冷凍系統、升降機、空氣調節設備等安裝之事業。
對以上事業作業勞工欲擔任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應接受此種業務主管之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概論3小時
◆感電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2小時
◆職業災害調查處理與統計1小時
◆營造業承攬管理2小時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5小時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4小時
◆墜落危害預防管理實務2小時
◆施工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實務2小時
◆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介紹3小時
◆營造業風險評估3小時
◆倒塌崩塌危害預防管理實務3小時
◆企業經營風險評估與安全衛生2小時
◆營造業採購管理2小時
◆工法安全介紹3小時
◆火災爆炸危害預防管理實務1小時
◆職業病預防管理實務2小時
◆物體飛落等危害預防管理實務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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