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蒐集同意書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個人資料保護規定,在向您蒐集個人資料之前,依法向您告知下列事項,當您勾選「我同意」,表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同意書之所有內容:
一、蒐集目的及類別
為本業務相關:課程/活動報名辦理、通知聯繫、課程訊息發布、課程問卷調查、相關課程統計分析等 之蒐集目的,而須獲取您下列個人資料類別:公司名稱、聯絡人姓名、身分證字號、生日、部門、職稱、手機、E-mail、電話。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訓練期間 :(依法於教育訓練規則,結束後十日內做成電子檔保存十年,紙本保存三年)
◆勞動部技能檢定中心/ 報名時間至測驗結束:(依法規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1條,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答案卷(卡)或評審表,於評定後應密封保管,並自寄發成績通知單之日起保存一年。但於保存期限內提出疑義者,保存五年)
◆勞動部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訓練期間、訓練期間後一年:(依法於教育訓練規則,結束後十日內做成電子檔保存十年,紙本保存三年)
◆防火管理人訓練之下列資料,自訓練結束 之日起,至少應保存四年:(依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十條)
2、地區:
以下第〈三〉點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所在地
3、對象:
◆本中心(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教育協進會附設職業練中心,簡稱本中心)〈含受本中心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勞動部之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技能檢定中心、勞動部發動力發展署、縣市政府等機關)
◆經您本人同意之主管/委託機關。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個資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
4、方式: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書面或電子檔方式蒐集、處理、利用及傳遞/傳輸您的個人資料至中央主管機關。
三、您的個人資料,除涉及國際業務或活動外,將提供本機關(構)於中華民國領域,於上述蒐集目的之必要合理範圍內加以利用至前述蒐集目的消失為止。
四、當事人權利行使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您可向本中心請求查詢或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您的個人資料。
五、不提供個人資料之權益影響
如您不提供或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要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刪除個人資料、服務訊息的取消訂閱,本中心將無法為您提供蒐集目的之相關服務。
六、各項通知服務、相關訊息之停止寄送,可透過訊息內容提供之取消訂閱連結通知。您可於上班時間聯繫本中心(請洽03-9605669)。就違反本個資聲明事項之行為,請與本中心承辦人反映。
個人資料同意提供:
- 本人確已閱讀並瞭解上述告知事項,並勾選「我同意」授權貴機關(構)於所列目的之必要合理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 本人瞭解此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並同意提供予貴機關(構)留存及日後查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