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規定『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負責訓練,或僱用經主管機關認可發給之合格人員充任』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條規定:『鍋爐﹝除小型鍋爐外﹞應使其受危險性設備操作人員訓練』。
報名技能檢定,訓練期滿後,本中心發與「期滿證明」,學員需至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5條規定:『危險性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訓練合格人員充任之。』第23條第2項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3條規定:「雇主對鍋爐操作人員,應使其接受危險性設備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小型鍋爐操作人員訓練 (免技能檢定測驗)
甲級鍋爐操作人員訓練 : 操作傳熱面積500m平方公尺-50小時<技能檢定測驗> ─ <技能檢定測驗>
乙級鍋爐操作人員訓練 :操作傳熱面積50〜500m平方公尺-50小時<技能檢定測驗> ─ <技能檢定測驗>
丙級鍋爐操作人員訓練 :操作傳熱面積10〜50m平方公尺-39小時<技能檢定測驗>
小型鍋爐操作人員訓練 : 操作傳熱面積10m平方公尺以下-18小時
乙鍋鍋爐 技術士技能檢定測驗方式如下:
學科考試:選擇題共八十題(單選題60題,每題1分,複選題20題,每題2分),採電腦卡2B劃卡測驗(電腦閱卷,使用2B鉛筆),測驗時間為100分鐘。
術科考試:如術科實習課程。
乙級鍋爐(傳熱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操作人員課程時數:五十小時 1.鍋爐相關法規(2小時) 2.鍋爐種類型式及構造(3小時) 3.熱媒鍋爐(3小時) 4.鍋爐附屬裝置及附屬品(3小時) 5.鍋爐自動控制 (3小時) 6.鍋爐用水及處理(6小時) 7.鍋爐燃料及燃燒(3小時) 8.鍋爐清掃及保存(2小時) 9.鍋爐操作要領與異常處理(3小時) 10.鍋爐事故預防與處置(3小時) 11.鍋爐自動檢查與檢點維護(3小時) 12.鍋爐安全運轉實習(16小時)
上課時間以通知為主,此課表為預定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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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每班人數60名為限,本會將以報名相關文件繳交齊全及完成繳費者為優先排入。
★人數額滿時直接順延至下一期,毋須重新報名不另行通知。
★課程期間請攜帶個人身分證明文件(需貼示照片),以利課程期間查驗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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