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礦場救護隊】聯合訓練
由 levtc 在 2015 年10 月29 日 星期四 發表
一、依據礦場安全法第14條暨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辦理。
二、訓練時間:104年11月27日(五) 08:30-17:30
三、隨函檢送「礦場自動安全訓練實施計劃表」。
四、請各礦負責人函報至礦務局核備訓練。
五、訓練費用:1000元
礦場安全法第14條
礦場負責人應建立安全檢查制度,擬定自動檢查計畫,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主管及礦場安全管理員均應就其職責範圍,對作業場所之安全情形,經常實施抽查,督導改善,並將其結果詳細記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