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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教育協會訊息

【露天礦場救護隊】聯合訓練

一、依據礦場安全法第14條暨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辦理。

二、訓練時間:104年11月27日(五)  08:30-17:30

三、隨函檢送「礦場自動安全訓練實施計劃表」。

四、請各礦負責人函報至礦務局核備訓練。

五、訓練費用:1000元

 

礦場安全法第14條
礦場負責人應建立安全檢查制度,擬定自動檢查計畫,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主管及礦場安全管理員均應就其職責範圍,對作業場所之安全情形,經常實施抽查,督導改善,並將其結果詳細記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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