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如何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由 levtc 在 2019 年10 月29 日 星期二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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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如何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應設置何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凡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行業,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附表二規定,勞工人數未滿30人,均應設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我要如何知道公司是否已經將離職的我,完成職安人員的變更報備。
很抱歉,因應個資法的規定,無法從網路上直接查詢事業單位職安人員的姓名,但是仍可查詢事業單位職安人員完成變更備查的時間。
公司如果有數個工作場所分散各地,應如何設置安衛人員?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者,應於各該地區事業單位依同辦法第2條至第3條之2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而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所設立之分支單位是否為「地區事業單位」,就營造業以外之其他行業而言,仍應就其是否具獨自之經營簿冊、獨立人事權、營利(業)登記、工廠登記等綜合考量,按個案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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