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塵作業主管】熱烈招生中,請先報名~
由 levtc 在 2014 年6 月24 日 星期二 發表
招生中,如欲參訓,請先報名。人數達15位則安排課表開課
103年6月27日職業安全署最新修正公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1條規定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有機溶劑 2.鉛作業 3.四烷基鉛 4.缺氧作業 5.特定化學 6.粉塵作業。
依法規規定從事粉塵作業之主管,粉塵作業之定義請參考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2條附表一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的規定,如果您的公司有雇用勞工從事粉塵作業,那麼就必須指定一位「粉塵作業主管」。需要接受相關的教育訓練,以確保作業場所的安全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