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levtc 在 2014 年12 月18 日 星期四 發表
◆學員因故無法如期上課,得以依下列規定辦理延期、轉班、轉讓、退費,辦理共以一次為限。
◆尚未報班情況下 (本會因故未能開班上課,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學員已報到繳費後,申請退費時間未逾本會報班日期,且未取教材者,已繳費用可全數退還(已領教材者則應依訓練班別扣除教材費)。
◆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個人因素無法上課,依下列標準退費:
(1)學員於開課日前第15日至第8日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已繳費用之 90%。
(2)學員於開課日前第7日至第2日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已繳費用之 80%。
◆上課期間申請退費者:
(1)上課時未逾3分之1者且申請日期需於上課總時數3分之1期限內提出申請,退還已繳費用之50%(另扣除教材費用),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者,予退還訓練費用。
(2)上課時超過3分之1者,不予退費。
◆退費標準係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即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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