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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場所之安全。
法規依據 消防法第十三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 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
☆☆課程基本資料 ☆☆
※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選防火管理人,責其制定消防防護計劃;
又依消防法第四十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消防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初訓:防火管理員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課程依據: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選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劃,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人必要之業務。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指下列「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PUB、酒店(廊)。
國際觀光旅館、旅(賓)館。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依內政部111年4月18日內授消字第1110821105號公告,並自111年4月18日生效)
資料來源:https://www.n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298
1.消防常識及火災預防(2小時) 2.消防防護計畫(2小時) 3.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難設施(4小時) 4.員工教育與自衛消防編組訓練(3小時) 5.測驗(1小時)
→防火管理人訓練教材及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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