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38條規定辦理抵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管理人員設置辦法」之規定,平時僱用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之第一類事業單位,應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
已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訓練後再參加職業安全管理師或職業衛生管理師訓練得抵充課程及時數
(一)持有管理員期滿證書-未超過二年者,可選擇參加43小時抵充班。
(二)持有管理員結業證書-超過二年或相關科系畢業修滿9學分者須參加115小時課程。
本課程屬甲級技術士之訓練課程,結訓後憑該期滿證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乙級技術士證及5年以上工作經歷證明即可報考職業類甲級技術士檢定考。
2.營造業之事業單位300人以上則需設置安全(衛生)師1名,500人以上須設置安全(衛生)師2名以上。
第四條 雇主對擔任營造業甲種、乙種及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 其接受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亦同。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二之規定。
第一項人員,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前,具下列資格之一,且有一年以上營造工作經歷者,得免接受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職業安全管理師。 二、職業衛生管理師。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四、經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者。
課程大綱43小時
1.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2小時
2.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3小時
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3小時
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3小時
5.具有危險性之機械及設備安全相關法規(含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等)3小時
6.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3小時
7.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1小時
8.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3小時
9.職業安全進階導論 3小時
10.工作場所設計與佈置 3小時
11.系統安全與失控反應控制 4小時
12.損失控制與風險管理 4小時
13.危害性化學品危害及評估管理 3小時
14.人因工程 3小時
15.勞動生理 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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