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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擔任下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二、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三、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四、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員。 五、吊籠操作人員。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係指須經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訓練或技能檢定取得資格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5條規定『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負責訓練,或僱用經主管機關認可發給之合格人員充任』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吊生荷重在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應使其接受危險性機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現場操作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地面操作型)之作業人員。 2.取得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地面操作型)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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