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課程(以與該勞工作業有關者):
(一)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二)職業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三)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四)標準作業程序
(五)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六)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七)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二、教育訓練時數: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
少於三小時。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
空工作車、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焊作業等應
各增列三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三小時。
各級業務主管人員於新僱或在職於變更工作前,應參照下列課
程增列六小時。
(一)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二)自動檢查。
(三)改善工作方法。
(四)安全作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