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適用對象:高空作業車(自走車)用於搭載人員於高處進行作業,是相較於梯子、吊籠等更為安全之懸空作業設備之場所作業管理、監督相關人員。
三、測驗方式:訓練期滿後,參加本會辦理之「期末測驗」,測驗合格者頒發「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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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曾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3小時一般教育訓練者,是否仍須接受16小時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過去已完成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3小時訓練課程時數,能否抵充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6小時時數?
未滿18歲之人員,可否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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