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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適用對象:高空作業車(自走車)用於搭載人員於高處進行作業,是相較於梯子、吊籠等更為安全之懸空作業設備之場所作業管理、監督相關人員。
三、測驗方式:訓練期滿後,參加本會辦理之「期末測驗」,測驗合格者頒發「結業證書」。
事業單位於111年7月7日之後,仍應儘速派員接受上開教育訓練,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勞動檢查機構將加強宣導及輔導,督促事業單位落實法遵。
高空工作車雖然可輕易搭載勞工從事高空作業,但操作不慎亦有可能會發生墜落 、 感電 、 翻倒 、 被夾等職業災害,因此建立正確的作業方式 、充實 危害辦識的知能,是避免職業災害發生之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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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已完成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3小時訓練課程時數,能否抵充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6小時時數?
未滿18歲之人員,可否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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