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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新制16小時課程,開課囉!!

課程內容
訓練班別: 
初訓
課程目地: 

***報名此職類會依照報名的先後順序聯繫,未接獲通知或簡訊者請勿到課***

30人即滿班, 名額有限!! 請速報名

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適用對象:高空作業車(自走車)用於搭載人員於高處進行作業,是相較於梯子、吊籠等更為安全之懸空作業設備之場所作業管理、監督相關人員。

三、測驗方式:訓練期滿後,參加本會辦理之「期末測驗」,測驗合格者頒發「結業證書」。

事業單位於111年7月7日之後,仍應儘速派員接受上開教育訓練,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勞動檢查機構將加強宣導及輔導,督促事業單位落實法遵。

  • 查駕駛車載型高空工作車須領有汽車普通駕駛執照,而其考領駕駛執照之資格須年滿18歲以上,爰未滿18歲者不得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課程說明: 

高空工作車雖然可輕易搭載勞工從事高空作業,但操作不慎亦有可能會發生墜落 、 感電 、 翻倒 、 被夾等職業災害,因此建立正確的作業方式 、充實 危害辦識的知能,是避免職業災害發生之重要手段。 

 

夜間+假日

 

後續課程~持續增開中,欲參加請速報名!!

 

報名截止日: 
2024-12-30
17 days remaining
上課日期: 
2025-12-30
上課時段: 
夜間及假日
上課時間: 
18:00~ 22:00
上課場地: 
職訓中心教室
宜蘭縣羅東鎮中山路2段123號
24° 40' 20.7552" N, 121° 46' 49.7496" E
時  數: 
16時
課程收費: 
NT$8 500元
報名方式
受訓資格: 
18歲以上皆可
所需文件: 
身份證1份影本、一吋照片3張、費用8500元
報名方式: 
傳真報名
網路線上報名
聯 絡 人: 
禇小姐
連絡電話: 
03-9605669
傳  真: 
03-9605359
繳費方式

支票繳費: 抬頭為「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教育協進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
匯款繳費: 請註明匯款公司名稱或匯款人(請勿以英文簡寫)
報到繳費: 當天開課報到繳費

✏✏✏✏✏✏✏✏✏✏✏✏✏✏

戶 名: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教育協進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

帳 號:00076-11-0063111 

銀 行:宜蘭信用合作社  (金融機構代號:124)

★請於匯款後,傳真匯款單或來電告知,謝謝。★

其  他
注意事項: 
  • 查110年7月7日修正發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第1項第6款已明定:「雇主應使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16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自111年7月7日施行,故目前已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3小時訓練者,屆時仍須接受16小時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若課程訓練相關問題,請速加line官方帳號 https://lin.ee/ePScPmd

如今以電子化系統作業,開課前一日即關閉變更名冊,請提早報名,以免向偶。

 

 

過去已完成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3小時訓練課程時數,能否抵充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6小時時數?

  • 111年7月6日以前,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須增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3小時,該課程與111年7月7日施行之16小時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不同,故無法抵充。

未滿18歲之人員,可否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查駕駛車載型高空工作車須領有汽車普通駕駛執照,而其考領駕駛執照之資格須年滿18歲以上,爰未滿18歲者不得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網路報名或將報名表郵寄、傳真或電子郵寄至本訓練機構或電話報名皆可。
  • 報名後請來加入官方LINE帳號 https://reurl.cc/p30r2d 確認是報名送出成功
  • 聯絡電話:03-9605669
  • 為提供課程報名相關服務,並確保報名學員之利益,將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報名學員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包括學員電子郵件帳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特徵、服務機構、職稱、戶籍地址、通訊住址、行動電話、學校紀錄、受訓紀錄、職業、產業特性及資格技術等。
  • 報名學員就其個人資料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行使下列權利:
    • 查詢或請求閱覽。
    • 請求製給複製本。
    • 請求補充或更正。
    •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 請求刪除。
  • 報名學員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或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但報名學員提供資料不足或有其他冒用、盜用、不實之情形,可能將不能參加相關課程及影響各項相關服務或權益。
  • 在學員就其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或請求刪除前,本會得依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於個人資料提供之範圍與目的內使用該等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