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礦場救護隊每六個月應施行一次以上之訓練及演習。
二、報告表於辦理訓練完成3日內應報經濟部礦務局備查。
三、請在6月2日(二)之前向本會回報人數,並請向礦務局函報。
結訓辦理事項:
1.行文至經濟部礦務局(正本)及經濟部礦務局宜蘭保安中心(附本)附件為各礦場之受訓學員名冊、自動安全訓練實施報告表及上課之照片(每堂課需附相片一張,在照片下說明此張照片學員上什麼課程內容),以上所附表單皆為正本。
2.行文至各礦場將各礦場之照片、受訓學員名冊及自動安全訓練實施報告表影印分別送至各礦。
3.請各礦場至礦務局「礦業智慧管理資訊系統」申辦訓練計畫,並於訓練結束後,將實施情形報告表、學員名冊、活動照片等至該系統申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