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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1條規定,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有機溶劑 2.鉛作業 3.四烷基鉛 4.缺氧作業 5.特定化學 6.粉塵作業。
參訓對象:擔任鉛作業者
從事相關作業人員及主管
有興趣參加者
本課程總時數計18小時 1. 鉛作業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2小時) 2. 鉛中毒預防規則 (3小時) 3. 鉛之主要用途及毒性 (2小時) 4. 鉛之測定 (2小時) 5. 鉛作業環境改善及安全衛生防護具 (3小時) 6. 通風換氣裝置及其維護 (3小時) 7. 鉛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3小時)
相關法規:鉛中毒預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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