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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範圍:營造業普查範圍
行業標準定義與分類: 凡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機電、電路及管道工程、建物裝潢業等行業均屬之。 如房屋、鐵路、公路、水道、隧道、橋樑、堤壩、港埠、碼頭、發電廠、飛機場、 游泳池、遊樂區、住宅區等修建、拆除,土地之填築,水井及河道開鑿,港灣之疏 濬,通信線路、水電煤氣管道之敷設、拆除、修理,以及營造物之油漆、粉刷等。 另建築業之自營木工作、泥水作、鉛管作及電工作等亦歸入本類。 1.土木工程業 凡依工程圖樣從事道路、橋樑、堤壩、景觀、環境保護等土木工程之興建、改建 、修繕等行業均屬之。 一般土木工程業 凡從事水道、堤壩、港埠、碼頭、發電廠、飛機場、游泳池、遊樂區等修建, 土地之填築,河道之開鑿,港灣之疏濬等行業均屬之。但礦場自辦建築工程應 歸入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道路工程業 凡從事鐵路、公路、隧道、坑道、橋樑修建等行業均屬之。 景觀工程業 凡從事造園、造景、塑像安置、噴泉裝設、假山堆製、池沼開鑿等行業均屬之 。 環境保護工程業 凡運用物理、化學或生物等方法,對環境污染予以監測、減量、處理或處置之 空氣污染防制、噪音及振動防制、水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土壤污染防治、 環境監測工程等之行業均屬之。 2.建築工程業 凡從事各種建築物營造、修繕及房屋設備安裝等行業均屬之。 3.機電、電路及管道工程業 凡從事機電設備、通信線路、電力線路、自來水、雨水、污水、煤氣管道系統、 冷凍系統及空氣調節設備等之敷設、修理、維護等行業均屬之。 4.建物裝潢業 凡從事建築物室內、外裝潢、油漆、粉刷、裱糊及疊蓆等工程之行業均屬之。 5.其他營造業 凡從事 45 至 48 中類外其他營造業,如墓地及靈骨塔(堂)營造、建築物拆除 、遷移及深、淺井開鑿等之行業均屬之。 行業歸類說明1.營造業行業歸類原則: 本業以本公司(廠、店)(個人業主之未設置事務所者,以業主之住宅為本店 )、分公司(廠、店)或其他事務所等,經常在該處簽訂承包營造工程契約之 處所,為企業之「場所」。換言之,營造工程之現場不得視為「場所」,而應 以管理該現場之事務所為「場所」。 領有營造執照或承裝執造,且有承包工程者,均應歸入本業;雖未領有該業執 照,但仍有承包工程者,亦應歸入本業。 從事預鑄房屋、承包電梯及升降機裝設、起重及重機械安裝、空氣調節系統裝 修、油井鑽探、礦場營建等均歸入本業。 2.營造業與其他行業之關係: 各業附屬之獨立工程場所,應歸入營造業。 從事非建築物油漆之廣告油漆、家具油漆、機器及車輛噴漆等,不歸入營造業 。 直接從事營建工程之建設公司,如有營造廠執照,應屬於營造業;但專門從事 房地產之開發、興建投資、銷售、租賃、仲介,應歸入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從事建築設計、工程技術顧問服務者,應歸入工商服務業。 廠商使用鐵條、鋁材作成鐵門、鐵窗或鋁門、鋁窗,不論是否代客安裝,均不 屬於營造業,應歸入製造業。
◆依據: 遵行政院「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管理人員設置辦法」之規定,平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29人以下者,應使擔任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接受丙種業務主管之訓練。
※※雇主對擔任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亦同。
◆勞動部於105年6月8日以勞職授字第10502017201號公告,「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並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即自106年起,丙種與營造業丙種業務主管訓練結業均應通過電腦測驗後始得核發結業證書。 ※電腦測驗模擬網站:https://lsh.etest.org.tw/lshweb/PM/ExamineeService3.asp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二小時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二小時
◆營造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介紹 二小時
◆營造業風險評估 一小時
◆營造業承攬管理 一小時
◆工法安全介紹 三小時
◆倒塌崩塌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三小時
◆墜落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二小時
◆施工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實 二小時
◆感電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二小時
◆物體飛落等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二小時
◆火災爆炸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一小時
◆職業病預防管理實務 二小時
◆職業災害調查處理與統計 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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