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班預定開課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4 條規定,雇主對擔任下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之勞工,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吊升荷重在0.5公噸以上未滿3公噸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固定式起重機:在特定場所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並將其作水平搬運為目的之機械裝置。
何謂特定場所指起重機之基座固定或在一定範圍之軌道上運轉者。
本國籍無資格限制。
外籍移工(印尼)、(越南)、(菲律賓)、(泰國)可以參訓。
結訓後由訓練單位測驗⇒通過後取得結業證書
未滿3公噸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課程:
1、起重機具相關法規 2小時
2、移動式起重機具概論 3小時
3、原動機及電氣相關知識 2小時
4、起重吊掛相關力學知識 2小時
5、安全作業要領及事故預防 3小時
6、起重吊掛操作實習 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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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接受「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以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與「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其兩者之學科課程時數可否抵充?
經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及附表12之規定,「吊升荷重未滿3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等操作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與「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兩者作業具有相關性,部分課程名稱雖有雷同,惟「起重機」與「吊掛作業」究屬有別,故各該課程內容區隔仍有必要,尚不得抵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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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03-9605669 傳真: 03-9605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