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依據教育訓練規則第七條規定,雇主對擔任施工安全評估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施工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適用範圍:
適用於下列營造工程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 1.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2.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3.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4.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5.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6.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其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上述營造工程相關之分項工程,其與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主要危害作業能明確區隔者,免列入審查範圍,由檢查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勞動檢查。
測驗方式: 訓練期滿後,參加本中心辦理之「期末測驗」,測驗合格者頒發「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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