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五條」之規定,僱主對工作場所急救人員,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訓練課程。各事業單位,每一班次應至少一人,勞工人數超過五十人者,每 增加五十人,應再置一人。申請女工夜間工作事業單位,每班至少要有一名合格急救人員。 雇主如未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罰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單位應參照工作場所大小、分布、危險狀況及勞工人數,備置足夠急救藥品及器材,並置合格急救人員辦理急救事宜。 ● 訓練資格:不得有失能、耳聾、色盲、心臟病、兩眼裸視或矯正視力後均在零點六以下等體能及健康不良,足以妨礙急救事宜者。 ● 設置標準: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六條第二項急救人員,每一班次應至少一人、勞工人數超過五十人者,每增加五十人再設置一人。急救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即指定合格者,代理其職務。
訓練期滿後,參加本中心辦理之「期末測驗」,測驗合格者頒發「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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