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111年6月1日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抵充班之備查及辦理方式。
111年6月1日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抵充班之備查及辦理方式。
一、 考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課程於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後有所調整,致111年1月7日前、後領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訓練期滿證書者,於日後參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抵充班之總時數存有差異,為免造成該等學員日後參訓之困擾及齊一訓練單位抵充班之辦訓原則,爰自111年6月1日起,地方主管機關僅備查訓練單位申報之43小時職業安全管理師抵充班或59小時職業衛生管理師抵充班;至於111年5月31日以前已完成備查之抵充班,則接原備查之訓練計畫辦理。
二、 基於確保學員受訓權益,領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期滿證明者,自111年6月1日起,皆得參加43小時職業安全管理師抵充班或59小時職業衛生管理師抵充班,不受本署111年2月23日勞職綜1字第1111006714號函送抵充表之抵充課程時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