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勞動部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勞動部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動部於109年9月24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4條增訂風險較低之第二類及第三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5人以下者,雇主或其代理人經指定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後,得擔任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配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國際標準ISO 45001及國家標準CNS 45001之發布,修正事業單位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規定。
三、第6條之1第1項之管理績效認可與第12條之7第1項之管理績效評定認可,易生混淆,爰調整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制度之執行作法。
四、為防止車輛系營建機械、動力堆高機、乾燥設備、移動式起重機、減壓艙及營建用或載貨升降機等相關作業引起之職業災害,增列相關之自動檢查項目。另增訂自動檢查相關執行紀錄之保存,得以紙本或電子形式為之。
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管理人員設置報備流程改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登錄。
此次修正條文,其中第4條係參考國外針對企業雇主實施特別講習之作法,鼓勵微型企業雇主親自接受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助其落實職場安全衛生管理。因需另規劃相關課程與教材,於修正發布6個月後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相關修正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