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navigation

【法令修正】預告「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修正草案

預告「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修正草案 1131226

詳見附件說明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 條第三項授權訂定,自六十三年六月二十日發布施行以來,期間歷經六次 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次修正係基 於國內曾有勞工因暴露 1-溴丙烷致發生多發性神經病變之群聚案例,爰 依其危害特性列入第二種有機溶劑,以強化相關管理機制;另為提升工程 控制源頭品質管理機制,明定局部排氣裝置應由專業人員設計,並強化其 設置及維護之管理,爰擬具本規則修正草案,

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 1-溴丙烷為本規則所稱之第二種有機溶劑。(修正條文第三條 附表一)

二、調整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消費量之計算方式,雇主應依有機溶劑實 際含量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指定值計算之。(修正條文第五條、第 十五條)

三、新增局部排氣裝置應設置監測靜壓、流速或其他足以顯示該設備正 常運轉之裝置。(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四、新增局部排氣裝置應由經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設計,並製作設計報 告書及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另明定設計專業人員之資格及訓練課 程、時數等規定,以提升人員之設計能力及裝置之性能。(修正條文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五、明定勞工於有機溶劑作業場所作業時,禁止吸菸或飲食,以避免有機 溶劑經由口鼻進入人體。(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六、為確保勞工安全健康,明定於室內作業場所從事臨時性之有機溶劑 作業,且未設相關工程控制措施者,應佩戴適當之呼吸防護具。(修 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七、基於事業單位配合新增規定所需之緩衝期,爰明定其施行日期。(修 正條文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