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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修正】「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五項第三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自即日生效。

【法令修正】訂定「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五項第三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自即日生效。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3-11-05 資料來源:內政部網站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五項第三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 
(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五項第三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後,由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及參酌內政部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八九)台內消字第八九八六九一四號函指定共同防火管理之建築物為鐵路與捷運共構車站,爰訂定「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五項第三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

壹、訂定目的

消防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其第13條第5項規定,「下列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後,由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建築物共有部分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等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一、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二、地下建築物。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為明確律定除「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及「地下建築物」外,其他須施行共同防火管理制度之場所,爰訂定「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五項第三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

貳、訂定意旨及效益

  本案訂定重點係參考內政部89年8月14日(89)台內消字第8986914號函及實務執行情形,明定除「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及「地下建築物」外,其他須施行共同防火管理制度之場所,俾使民眾能明確瞭解須施行共同防火管理制度之範圍。

資料來源: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145&s=322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