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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教育協會訊息

【職安測驗公告】法規修正-甲種職業安全衛業務主管

 

自104年6月1日起,參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領有教育訓練期滿證明者,得否擔任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經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含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教育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者,得免再受訓即具備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資格。但勞動部已公告自104年6月1日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職類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方式將採技術士技能檢定,亦即自該日起經該等職類教育訓練期滿者,改發「期滿證明」,已無法依上述規定直接取得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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