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訂定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於六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迄今已逾四十年,歷經多次修正,且於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名稱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鑑於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已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適用於各業,目前因新增適用本法之事業,尚未歸類於本辦法第二條附表一依危害風險之不同區分分類,實有檢討納入分類之必要。另配合本法第二十三條明定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以上及部分具有危險性工作場所者,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以及中央主管機關對推動該管理系統績效良好並經認可者得公開表揚等相關規定,適度檢討調整現行本辦法有關推動該管理系統之事業單位規模及管理系統績效認可制度等,以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制,有效預防職業災害發生,茲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修正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考量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新增適用本法之事業,依其危害風險屬低度風險,爰將其均納入第三類事業分類。(修正條文第二條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