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勞動部108年4月30日公告新增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1條,呼吸防護計劃。
由 levtc 在 2019 年7 月02 日 星期二 發表
【法規資訊】勞動部108年4月30日公告新增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1條,呼吸防護計劃。
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雇主使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指派專人,採取下列呼吸防護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 年:
一、危害辨識及暴露評估。
二、防護具之選擇。
三、防護具之使用。
四、防護具之維護與管理。
五、呼吸防護教育訓練。
六、成效評估及改善。
前項呼吸防護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