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25人則延期開課,另行通知,請速報名。
【屋頂作業主管】電腦化測驗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0條規定:『雇主對於擔任屋頂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安法規中有關屋頂作業之定義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八條屋頂作業修訂說明
第十八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屋頂斜度、屋面性質或天候等因素,致勞工有墜落、滾落之虞者,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
二、於斜度大於三十四度(高底比為二比三) 或滑溜之屋頂作業者,應設置適當之護欄,支承穩妥且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之適當工作臺及數量充分、安裝牢穩之適當梯子。但設置護欄有困難者,應提供背負式安全帶使勞工佩掛,並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鈎掛之堅固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上。
三、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但雇主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或採取其他安全工法,致無踏穿墜落之虞者,不在此限。
於前項第三款之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 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 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 並汰換不良品。
- 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 確認安全衛生設備措施之有效狀況 。
- 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 之設備及措施。
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對於進行 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
第二項指派屋頂作業主管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施行。
為防止勞工於屋頂從事作業因踏穿而發生墜落災害,增訂雇主使勞工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 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對易踏穿 屋頂作業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及規範屋頂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應辦理之事項(修正條文第18條)。
❋ 易踏穿材料:石綿板、塑膠浪板、採光罩、生鏽金屬板等。
❋ 屋頂作業主要作業內容:
1、組立、修繕、拆除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
2、安裝、檢修、拆除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上之設備(如:採光、通風排氣、冷卻水塔、太陽能發電等)
3、巡視、清潔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
4、利用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為工作路徑之作業。
❋ 屋頂作業墜落災害型態:
1、踏穿易石綿板、採光罩、生鏽金屬板等墜落。
2、屋頂邊緣及開口作業墜落。
3、自合梯墜落。
如您的作業環境有以下工作場所,那雇主就須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督導~
1、因屋頂斜度、屋面性質或天候等因素,致勞工有墜落、滾落之虞者,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
2、於斜度大於三十四度(高底比為二比三) 或滑溜之屋頂作業者,應設置適當之護欄,支承穩妥且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之適當工作臺及數量充分、安裝牢穩之適當梯子。但設置護欄有困難者,應提供背負式安全帶使勞工佩掛,並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鈎掛之堅固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上。
3、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但雇主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或採取其他安全工法,致無踏穿墜落之虞者,不在此限。
注意事項:
★因每班人數60名為限,本會將以報名相關文件繳交齊全及完成繳費者為優先排入。
★人數額滿時直接順延至下一期,毋須重新報名不另行通知。
★課程期間請攜帶個人身分證明文件(需貼示照片),以利課程期間查驗身份。
★若人數不足時,自動順延下一期。
★開課前以簡訊通知,未接獲通知表示延至下一期,請勿自行前來上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