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民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為使操作人員有熟練的操作技能、正確的作業要領,防起重機災害發生,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雇主對於從事移動式操作人員應使其接受安全衛生作業安全衛生教育,並取得證照。
雇主對擔任下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二、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三、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四、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員。 五、吊籠操作人員。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係指須經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訓練或技能檢定取得資格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5條規定『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負責訓練,或僱用經主管機關認可發給之合格人員充任』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吊生荷重在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應使其接受危險性機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現場操作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地面操作型)之作業人員。 2.取得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地面操作型)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資格者
依勞動部公告: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吊車)已於100年7月1日起,其測驗方式改為技能檢定。
◆起重機具相關法規 2小時
◆內燃機、油壓驅動裝置及電氣相關知識 3小時
◆移動式起重機種類型式及其機能 3小時
◆起重及吊掛安全作業要領 4小時
◆起重及吊掛相關力學知識 2小時
◆起重吊掛事故預防與處置 3小時
◆移動式起重機自動檢查與檢點維護 2小時
◆移動式起重機構造與安全裝置 3小時
◆起重及吊掛操作實習 1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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