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levtc 在 2014 年五月21 日 星期三 發表
本班未達25人,則延期開課~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三條」之規定,僱用勞工從事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之人員,應使擔任者接受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訓練。
操作壓力容器人員皆需參加壓力容器訓練,取得該結業證書方可報名技能檢定之測驗後,方可操作該機械。
第一種壓力容器,指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接受外來之蒸汽或其他熱媒或使在容器內產生蒸氣加熱固體或液體之容器,且容器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
(二)因容器內之化學反應、核子反應或其他反應而產生蒸氣之容器,且容器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
(三)為分離容器內之液體成分而加熱該液體,使產生蒸氣之容器,且容器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
(四)除前三目外,保存溫度超過其在大氣壓下沸點之液體之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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