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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設備操作

高壓氣體,鍋爐

【乙級鍋爐操作人員】 熱烈招生中 (技術士檢定)

本梯次報名114年度第2梯次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未達15人則延期開課,切勿未收到通知,自行前來>

【乙級鍋爐操作】(傳熱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操作人員

第15條規定『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負責訓練,或僱用經主管機關認可發給之合格人員充任』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條規定:『鍋爐﹝除小型鍋爐外﹞應使其受危險性設備操作人員訓練』。

報名技能檢定,訓練期滿後,本中心發與「期滿證明」,學員需至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5條規定:『危險性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訓練合格人員充任之。』第23條第2項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3條規定:「雇主對鍋爐操作人員,應使其接受危險性設備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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