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訂6/13-14延期)
配合政府消防法令規定,透過教育訓練,提升消防安全課程法令依據:依據84.8.11修訂之『消防法』第十三條及104.6.29
修訂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及14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防火管理人「…並需經省(市)、縣(市)消防機構或中央消防機構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前項講習時間不得少於12小時。」
☆☆課程基本資料 ☆☆ ※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選防火管理人,責其制定消防防護計劃;又依第四十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報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消防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初訓:防火管理員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課程依據: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選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劃,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人必要之業務。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十三條 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如下: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 (戲院、電影院) 、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 (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 、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 (MTV等) 、視聽歌 唱場所 (KTV等) 、酒家、酒吧、PUB、酒店 (廊) 。 三、國際觀光旅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 (賓) 館、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 (構)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中央主管機關依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指定應施共同防火管理之建築物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九款指定應實施防火管理之供公眾使用場所: 一、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指定之建築物:鐵路與捷運共構車站。 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九款指定之供公眾使用場所: (一)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含員工)之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 (二)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寄宿舍、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咖啡廳。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博物館。 (六)捷運車站
1.消防常識及火災預防(2小時) 2.消防防護計畫(2小時) 3.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難設施(4小時) 4.員工教育與自衛消防編組訓練(3小時) 5.測驗(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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