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levtc 在 2019 年11 月18 日 星期一 發表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5條規定:『危險性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訓練合格人員充任之。』第23條第2項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3條規定:「雇主對鍋爐操作人員,應使其接受危險性設備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甲級鍋爐操作訓練 ─ 操作傳熱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60小時)
乙級鍋爐操作訓練 ─ 操作傳熱面積50〜500m平方公尺(50小時)
丙級鍋爐操作訓練 ─ 操作傳熱面積10〜50m平方公尺(39小時)
小型鍋爐操作訓練 ─ 操作傳熱面積10m平方公尺以下(1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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