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民國 98 年 02 月 05 日
第 33 條 雇主對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 一次:
一、本體有無損傷、變形。
二、蓋板螺栓有無損耗。
三、管及閥等有無損傷、洩漏。
四、壓力表及溫度計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損傷。
五、平台支架有無嚴重腐蝕。
對於有保溫部分或有高游離輻射污染之虞之場所,得免實施。
第 64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設備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一、鍋爐之操作作業。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作業。
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操作作業。
四、高壓氣體容器之操作作業。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96 年 08 月 09 日 第 4 條
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係指供高壓氣體之製造 (含與製造相關之儲存) 設備及其支持構造物(供進行反應、分離、精鍊、蒸餾等製程之塔槽類者 ,以其最高位正切線至最低位正切線間之長度在五公尺以上之塔 ,或儲存能力在三百立方公尺或三公噸以上之儲槽為一體之部分為限) ,其容器以 「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 單位所表示之設計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積 ,超過○.○四者。但左列各款容器,不在此限:
(一) 泵、壓縮機、蓄壓機等相關之容器。
(二) 緩衝器及其他緩衝裝置相關之容器。
(三) 流量計、液面計及其他計測機器、瀘器相關之容器。
(四) 使用於空調設備之容器。
(五) 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五十公斤以下之空氣壓縮裝置之容器。
(六) 高壓氣體容器。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高壓氣體容器:
係指供灌裝高壓氣體之容器中,相對於地面可移動,其內容積在五百公升以上者。但左列各款容器,不在此限:
(一) 於未密閉狀態下使用之容器。
(二) 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五十公斤以下之空氣壓縮裝置之容器。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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