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規定與法規依據
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1 條,雇主對於下列作業,應指定「作業主管」在場執行監督職務:
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
適用對象: 凡是從事高壓氣體之「供應」(如:氣體販售、充填後的配送準備)或「消費」(如:工廠生產線使用高壓氣體、焊接作業等)之事業單位。
供應事業單位: 供應液化石油氣或其他特定高壓氣體時,應設置「高壓氣體供應安全作業主管」。
消費事業單位:特定高壓氣體(壓縮氫、天然氣、液氧、液氨、液氯、液化石油氣等)之消費事業單位或分公司,應設置「高壓氣體消費作業主管」。
高壓氣體相關法規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30)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特定高壓氣體,係指高壓氣體中之壓縮氫氣、壓縮天然氣、液氧、液氨及液氯、液化石油氣。
第一百零四條 供應(含與供應有關之儲存及以導管之輸送,以下均同。)高壓氣體予高壓氣體消費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消費事業單位」。)之高壓氣體供應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供應事業單位」。)
第一百零五條 以第一種供應設備供應(含與供應有關之儲存及以導管之輸送,以下均同。)液化石油氣液化石油氣消費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消費事業單位」,以下均同。)之液化石油氣供應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第一種供應事業單位」,以下均同。)
特定高壓氣體消費事業單位係指設置之特定高壓氣體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適於左列之一或使用導管自其他事業單位導入特定高壓氣體者。 一、壓縮氫氣之容積在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 二、壓縮天然氣之容積在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 三、液氧之質量在三千公斤以上者。 四、液氨之質量在三千公斤以上者。 五、液氯之質量在一千公斤以上者。
本規則所稱特定高壓氣體消費事業單位係指設置之特定高壓氣體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適於左列之一或使用導管自其他事業單位導入特定高壓氣體者。 一、壓縮氫氣之容積在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 二、壓縮天然氣之容積在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 三、液氧之質量在三千公斤以上者。 四、液氨之質量在三千公斤以上者。 五、液氯之質量在一千公斤以上者。 本規則所稱特定液化石油氣消費事業單位係指設置之液化石油氣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其質量在三千公斤以上或使用導管自其他事業單位導入液化石油氣者。 本規則所稱一般液化石油氣消費事業單位,係指前條以外之液化石油氣消費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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