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保有課表時間更動之權利
所謂局限空間,係指非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勞工進出方法受限制,且無法以自然通風來維持充分、清淨空氣之空間。例如污水池、地下管道、人孔、下水道、溝渠、水井、涵洞、坑道、隧道、穀倉、船艙、儲槽、反應器、蒸餾塔、蒸煮槽、生(消)化槽、地窖、施工中之地下室、沉箱高壓室內部等均屬局限空間作業,這些場所往往因其空間的局限性,空氣不能充分循環流通致蓄積沼氣(含有甲烷、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及硫化氫)等有害氣體,會造成缺氧、中毒等潛在危害,為防範該作業發生職業災害及提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第 11 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二、鉛作業主管。
三、四烷基鉛作業主管。
四、缺氧作業主管。
五、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
六、粉塵作業主管。
七、高壓室內作業主管。
八、潛水作業主管。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九之規定。
缺氧症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第 20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於每一班次指定缺氧作業主管從事下
列監督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二、第十六條規定事項。
三、當班作業前確認換氣裝置、測定儀器、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安
全帶等及其他防止勞工罹患缺氧症之器具或設備之狀況,並採取必要措施。
四、監督勞工對防護器具或設備之使用狀況。
五、其他預防作業勞工罹患缺氧症之必要措施。
第 21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指派一人以上之監視人員,隨時監視作業狀況,發覺有異常時,應即與缺氧作業主管及有關人員聯繫,並採取緊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