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之一」規定,僱主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應使其接受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練課程。另事業單位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所訂之人力配置及臨廠服務頻率,雇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
受訓所需資格:
1.需具護理人員資格者(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執照者)
2.在職護理人員,並有特定服務之事業單位或欲從事事業單位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
3.對本課程有興趣之護理人員
訓練期滿後,參加本中心辦理之「期末測驗」,測驗合格者頒發「結業證書」。 課程外,需另至事業單位臨廠健康服務見習3次,並完成一份臨廠服務報告書。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五十小時)
一、醫事法規二小時 二、勞工健康及職業傷病補償相關法規 二小時 三、職業安全衛生概論 四小時 四、工作現場巡查訪視 二小時 五、工作場所毒性傷害概論 二小時 六、職業傷病概論 四小時 七、職業傷病預防策略 二小時 八、勞工選工、配工及復工概論 二小時 九、災變應變計畫/緊急醫療照顧方案管理 六小時 十、健康監測與健檢資料之分析運用 四小時 十一、職場健康管理 六小時(含實作3小時) 十二、職場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 八小時(含實作4小時) 十三、勞工健康服務計畫品質管理與稽核 二小時 十四、職業衛生護理與勞工健康服務工作 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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