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期滿後,本會發與「期滿證明」,學員需至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
第15條規定『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負責訓練,或僱用經主管機關認可發給之合格人員充任』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條規定:『鍋爐﹝除小型鍋爐外﹞應使其受危險性設備操作人員訓練』。
報名技能檢定,訓練期滿後,本中心發與「期滿證明」,學員需至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5條規定:『危險性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訓練合格人員充任之。』第23條第2項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3條規定:「雇主對鍋爐操作人員,應使其接受危險性設備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小型鍋爐操作人員訓練 (免技能檢定測驗)
甲級鍋爐操作人員訓練 : 操作傳熱面積500m平方公尺-50小時<技能檢定測驗> ─ <技能檢定測驗>
乙級鍋爐操作人員訓練 :操作傳熱面積50〜500m平方公尺-50小時<技能檢定測驗> ─ <技能檢定測驗>
丙級鍋爐操作人員訓練 :操作傳熱面積10〜50m平方公尺-39小時<技能檢定測驗>
小型鍋爐操作人員訓練 : 操作傳熱面積10m平方公尺以下-18小時
丙鍋鍋爐 技術士技能檢定測驗方式如下:
學科考試:選擇題共八十題(單選題),採電腦卡2B劃卡測驗(電腦閱卷,使用2B鉛筆),測驗時間為100分鐘。
術科考試:如術科實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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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以電子化系統作業,開課前一日即關閉變更名冊,請提早報名,以免向偶。
名額有限!! 額滿列下梯次!! 如有問題歡迎來電諮詢,謝謝!!!
★因每班人數60名為限,本會將以報名相關文件繳交齊全及完成繳費者為優先排入。
★人數額滿時直接順延至下一期,毋須重新報名不另行通知。
★課程期間請攜帶個人身分證明文件(需貼示照片),以利課程期間查驗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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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03-9605669 傳真: 03-9605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