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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報備規定】新修正發布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報備規定

103年6月26日新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有關營造業等事業單位應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及訂定計畫一覽表

勞動部103年6月26日勞職授字第1030200729 號令發布

事業依危害風險之不同區分三類:

第一類事業(顯著風險事業):如表。

第二類事業(中度風險事業):如表。

第三類事業(低度風險事業):略。

勞工人數之計算:

1.包含原事業單位及其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之總人數。

2.設有總機構者,其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所屬各地區事業單位作業勞工之人數。

3.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者,應於各該地區之事業單位依第二條至第三條之二規定,設管理單位及置管理人員。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之計算,以各該地區事業單位作業勞工之總人數為準。

特別規定:

雇主對擔任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事業經費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營造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亦同。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二之規定。

第一項人員,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前,具下列資格之一,且有一一年以上營造工作經歷者,得免接受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勞工安全管理師。

   二、勞工衛生管理師。

   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四、經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者。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四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