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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法】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修改公告

一、為提升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之訓練單位辦理教育訓練品質,齊一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之訓練體制,強化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的專業能力,並合宜調整部分職類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師資,勞動部於110年7月7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包括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等)之教育訓練職類,以周全訓練體制;另明定該等人員之教育訓練及在職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師資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辦理,以齊一規範。
(二) 為確保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之作業安全,增訂雇主應使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 定明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及事業單位有對外招生辦理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應先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以確保勞工受訓權益。
(四)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部分教育訓練職類,由已建立教育訓練自主管理制度且經認可之訓練單位辦理之。
二、本次修正涉及新增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調整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以及訓練單位辦理特定教育訓練職類需先經認可等事項,為利雇主及訓練單位因應,已明定緩衝期間,詳請參閱附件。
勞動部110年7月7日勞職授字第11002028852號令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