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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歡迎來電詢問~

                    

無論您是大企業或是小企業社,必須面對許多意想不到的安全衛生問題,包括勞安檢查、員工申訴或抱怨、風險不明確及安全衛生設施、職災預防等問題。本協會特聘一群專業的安全衛生顧問技師及退休勞動檢查員,為您診斷及解答安全衛生上問題,在萬一發生事故時,可以透過諮詢並協助您解決問題。

為了您公司的權益及保障勞工健康與安全,本中心秉持熱忱及積極服務態度,竭誠替您的企業作最完善且整合性的服務!

服務項目

常年性顧問服務

1. 勞動檢查違規缺失之公文處理

2.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 年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4. 年度自動檢查計劃。

5. 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6. 安全衛生工作規則及標準作業程序。

7. 職業災害統計及處理。

8. 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及提供各類檢查紀錄表。

9.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0. 勞工健康檢查與職業病防治。

11. 危害通識計劃、安全資料表、物質清單建立。

12. 作業環境測定規劃。

13. 現場安全衛生設施改善建議。

14. 安全衛生法令解釋。

15. 現場安全衛生設施診斷並提出改善建議計劃。

16. 建立公司規章、辦法文件化。

17. 承攬管理制度

18. 高風險作業管制

說明

1. 本項服務到廠輔導,進行診斷及輔導工作,其他時間利用電話諮詢等服務。

2. 本項服務除法令要求外,建立系統化之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安全衛生技術服務

1. 管理系統輔導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2條規定下列事業單位,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一、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
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
三、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
四、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前項管理系統應包括下列安全衛生事項:
一、政策。
二、組織設計。
三、規劃與實施。
四、評估。
五、改善措施。

勞動部表示至今已有953家事業單位通過驗證, 該部將與經濟部合作,推動ISO 45001內化為我國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國家標準(CNS),做為TOSHMS驗證之依據。一旦國家標準(CNS)公布後,即配合修訂相關法規,要求高風險事業或達一定規模之事業單位所建置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均應符合國家標準。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以上或有第15條第1項所定之工作場所者,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本協會協助企業建立管理系統及認證輔導,輔導顧問師具資深安全衛生專業且為註冊的主任稽核員。

2.通風設施檢測及設計施工

本中心依據廠房佈置、製程及有害物逸散方式,進行通風系統之檢測、設計與安裝,使其有效捕集及控制污染源,以符合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

3.防爆設計施工

本中心依據法規規定及技術指引,對於工作場所易燃液體、蒸氣、氣體或粉塵使用之電氣設備及配線,規劃建置危險區域等級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並進行工程規劃設計及現場施工。

 

4.有害氣體監測系統設計施工

高壓、毒性氣體或蒸氣嚴重洩漏易造成中毒、腐蝕或火災爆炸等職災或意外事件,嚴重影響企業營運損失,本協會提供規劃有害氣體監測系統設計及規劃,及維護保養。如高壓、毒性氣體、可燃氣體的鋼瓶、管件、儲槽之洩漏監控﹔局限空間作業氧氣及毒性氣體偵測等等。

5.暴露評估與改善

本中心由職業衛生技師及專家學者組成小組,配合現場診斷與通風控制情形,進行暴露評估分析,建立勞工健康風險分級管理參考因子包括容許濃度、LC50、LD50、蒸氣壓、操作時間及操作量等,來分析全廠作業場所暴露風險,並利用作業環境監測結果與員工健康檢查、危害暴露、通風進行分析,完成職業暴露危害評估之報告。

6.緊急應變計劃與演練

本中心協助工廠依據製程危害物及風險等級,制定緊急應變計畫並透過現場演練及訓練,加強工廠緊急應變與復原能力。

 

7.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申辦簽證

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作業,違反規定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一、甲類:

係指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或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本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者。

二、乙類:

本係指使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或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廠。

三、丙類:

係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 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2) 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

四、丁類:

係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1) 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2) 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3) 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4) 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8.職業災害復工

  • 本中心協助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時,撰寫復工改善計畫書包含職災調查分析及災害防止改善對策、安全衛生管理及現場機械、設備及作業流程等之改善對策等。

9.危險性機械設備

危險性機械(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營建用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吊籠) ;危險性設備(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8條第1項規定,非經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者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3三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及立即停工處分;若因此發生勞工死亡職業災害則處雇主3年以下有期徒刑。

技術服務範圍

  • 危險性機械設備各項檢查資料文件及提出合格證申請
  • 變更修改機械設備,定期維修保養測試及非破壞性檢測
  • 技術損傷檢測、破損分析、安全閥定期測試、壓力容器耐壓測試及起重機荷重試驗
  • 強度計算、構造詳圖、規畫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