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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營造業?包含哪些類別?】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之事業,依危害風險之不同區分如下:

一、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

二、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

三、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

第一類事業

    (一)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二)製造業中之下列事業

    (三)營造業:1.土木工程業。2.建築工程業。3.電路及管道工程業。 4.油漆、粉刷、裱蓆業。 5.其他營造業。

    (四)水電燃氣業中之下列事業

    (五)運輸、倉儲及通信業之下列事業

    (六)機械設備租賃業中之生產性機械設備租賃業。

    (七)環境衛生服務業。

    (八)洗染業。

    (九)批發零售業中之下列事業

    (十)其他服務業中之下列事業

    (十一)公共行政業中之下列事業

    (十二)國防事業中之生產機構。

    (十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達一定規模之事業。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應另置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者,應再至少增置專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營造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橋樑、道路、隧道或輸配電等距離較長之工程,應於每十公里內增置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

 

 

營造業

一般業

設置人數

訓練

時數

設置人數

訓練

時數

甲種業務主管

100人以上設置1人

42小時

100以上設置1人

42小時

乙種業務主管

30~99人以上設置1人

35小時

30~99人以上設置1人

35小時

丙種業務主管

未滿30人以上設置1人

26小時

未滿30人以上設置1人

21小時

 

 

 

 

 

 

 

 

 

 

一、營造業普查範圍

行業標準定義與分類凡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機電、電路及管道工程、建物裝潢業等行業均屬之。

 ※如房屋、鐵路、公路、水道、隧道、橋樑、堤壩、港埠、碼頭、發電廠、飛機場、

 游泳池、遊樂區、住宅區等修建、拆除,土地之填築,水井及河道開鑿,港灣之疏濬,

 通信線路、水電煤氣管道之敷設、拆除、修理,以及營造物之油漆、粉刷等。

 

 ※另建築業之自營木工作、泥水作、鉛管作及電工作等亦歸入本類。

  1. 土木工程業→包含一般土木工程業、道路工程業、景觀工程業、環境保護工程業均屬之。
  2. 建築工程業→包含房屋建築工程業、房屋設備安裝業均屬之。
  3. 機電、電路及管道工程業→包含機電及電路工程業、管道工程業、冷凍、通風及空調工程業均屬之。
  4. 建物裝潢業→從事建築物室內、外裝潢、油漆、粉刷、裱糊及疊蓆等工程均屬之。
  5. 其他營造業→從事前4項中類外其他營造業,如墓地及靈骨塔(堂)營造、建築物拆除、遷移及深、淺井開鑿等之行業均屬之。

 ★從事非建築物油漆之廣告油漆、家具油漆、機器及車輛噴漆等不歸入營造業。

 ★直接從事營建工程之建設公司,如有營造廠執照,應屬於營造業;但專門從事房地產之開發、興建投資、銷售、租賃、仲介,應『歸入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從事建築設計、工程技術顧問服務者,不屬於營造業應『歸入工商服務業』。                                         

 ★廠商使用鐵條、鋁材作成鐵門、鐵窗或鋁門、鋁窗,不論是否代客安裝,均不,應『歸入製造業』。